在簽下"放棄急救同意書"的同時,我問醫師:我可以捐贈器官嗎?心想:生命將有結束的一天,但我可以將愛延續下去。沒想到這個想法立刻慘遭封殺,醫師告訴我:癌症患者的骨頭跟組織,都可能被癌細胞侵犯,即使檢查未發生移轉,但可能只是儀器限制檢查不出來而已,因此無法進行器捐;但若確定無肝炎(B肝、C肝),還能捐贈沒有血管通透的眼角膜。
我不死心的上網查詢相關資料,包含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殖登錄中心及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,都沒有明文列出器捐者的條件,後來是在成大醫院器官捐贈移植小組網站上看到。唉!癌症病患連要遺愛人間的機會都沒有,想起來真的有點可悲。很鼓勵健康的朋友們去簽這張卡,它代表著"讓生命生生不息,讓愛在世間延續"的意涵,透過他人的重生,不就等於自己的生命仍在持續燃燒嗎?
器官捐贈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:
* 一般無特別年齡限制
* 符合腦死條件而器官功能正常
* 無傳染性疾病
* 無愛滋病病史
* 無明顯敗血症
* 無癌症病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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